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药品抽样工作的一般要求及注意事项
       药品抽样是指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,为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而对 药品进行的有针对性的药品抽查检验。
一、药品抽样常用术语:
抽样批:施行抽样的一批药品
抽样单元:施行抽样的包装件。
包装件:库存的或者货架上的可直接被清点、搬运及堆放的药品包装单位。
小包装:药品大包装套小包装时的小包装单位。对口服、喷雾、外用制剂和50ml以上(含50ml)注射液而言,系指直接与药品接触的包装单位,如一盒,一支或者一瓶等;对其他灭菌制剂而言,系指盛装20ml以下(含20ml)安瓿或者小瓶固体注射剂的包装单位,如一盒。
单元样品:从一个抽样单元中抽取的样品。
终样品:由从不同抽样单元抽取的单元样品汇集制成的样品,供检验、复核、留样和必要时作为查处假劣药品的物证之用。
二、抽样人员要求
抽样人员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担任,熟悉药品性质,接受过抽样知识和技能的培训,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素质,执行抽样任务时不受他人意愿的影响。执行抽样任务应当由二人以上同行,其中至少一人应当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;应当主动向被抽样单位或者个人出示介绍信或工作证等证明。
抽样的准备工作
抽样前应拟定本次抽样的区域、单位、品种、批数及每批抽样量的计划(抽样现场发现药品质量可疑时不受此计划的限制),准备抽样用封签和《抽样记录及凭证》。准备必要工具、材料。凡直接接触药品的取样工具和盛样器具应当洁净、干燥,必要时作灭菌处理。
四、抽样的一般步骤
1、检查药品所处环境是否符合要求,确定抽样批,检查该批药品内、外包装情况,标签上的药品名称、批准文号、批号、生产企业名称等字样是否清晰,标签和说明书内容是否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所核准的内容,核实被抽取药品的库存量。
2、确定抽样单元数、抽样单元及抽样量。
3、检查抽样单元的外观情况,如无异常,进行下一步骤;如发现异常情况(如破损、受潮、受污染、混有其他品种、批号,或者有掺假、掺劣、假冒迹象等),应当作针对性抽样。
4、用适当方法拆开抽样单元的包装,观察内容物的情况,如无异常情况,进行下一步骤;如发现异常情况,应当作针对性抽样。
5、用适宜取样工具抽取单元样品,进而制作终样品,分为三份,分别装入盛样器具并签封。
6、 将被拆包的抽样单元重新包封,贴上已被抽样的标记。
7、填写《抽样记录及凭证》。
五、抽样量
药品检验机构应当制定常见药品抽样量一览表,供抽样人员参考。
制剂的抽样量一般为3倍全检量,贵重药品为2倍全检量。抽样量(W)在每个抽样单元中的分配(即单元样品量)应当大致相等。见附表一:常见制剂抽样参考数量表(参考国食药监市[2006]379号“关于印发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”文件)
六、注意事项
1、抽样过程中应当注意从包装情况、进货渠道等方面勘验药品的真伪,发现有假冒疑点的,应当进行针对性抽样,并在抽样记录中注明。
2、抽样操作应当保证所取样品与抽样单元内的药品质量一致,并保证抽样单元内药品不因抽样而导致质量变化。
3、抽得的样品应当及时送达药品检验机构,在此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样品不变质,破损、不泄漏。
4、抽样过程应当注意安全操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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